一、 取样依据:
JGJ52-2006《普通混凝土用砂、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》
二、验收批:
大型工具(如火车、货车或汽车)运输的,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;小型工具运输的(如拖拉机等)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。如进货量大且质量稳定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。
三、 必检项目:
砂:颗粒级配、含泥量、泥块含量三项。
石子:颗粒级配、含泥量、泥块含量、针片状颗粒含量。
四、 合格判定:
除颗粒级配外,其它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可加倍取样进行复验,当复验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应按不合格品处理。
五、 取样规定:
从料堆上取样时,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。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,然后由各部位抽取样品量大致相等的砂8份,石子为16份,组成各自一组样品。取样部位应尽量挖大面积,以防大粒径石子下滚取样不真实,砂取样较易满足其代表性,石子取样时,如果料堆成锥形可将石子堆分成三层,下层即底部,不要太靠近地面,因石子在卸料时大粒径石子总要往外围底部滑落,取样点布置太多会造成石子样品偏大不具代表性。因此石子可在底部沿圆周均匀布6个取样部位,砂布3个点;料堆中部为中层沿圆周均匀布置8-9个取样部位,砂布4个点;料堆顶部为上层铲除顶部布置1-2个取样部位.取样部位布置多(石子可多于16布点,砂可多于8个点)就能真实代表样品实际状况。如果石子或砂料堆成平铺状可均匀布置不少于16个或8个取样部位。每个部位取样量应基本相等。
六、 样品的缩分:
砂的缩分:将取来的样品放置在平板上,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,并堆成厚度约为20mm的“圆饼”状,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“圆饼”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,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,再堆成“圆饼”状。重复上述过程,直至把样品数量缩分到检验项目所需量为止。
石子的缩分:将样品置于平板上,在自然状态下拌均匀,并成锥体,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,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均匀,再堆成锥体。重复上述过程,直至把样品缩分至试验所需量为止。
一般情况下取样量应是试验所需量的4倍以上,也就是说最少要进行2次缩分得到试验量,不要一次缩分就得到所需量,这样的样品代表性不强。
七、 必检项目与试样量
砂取样量要求(单位:g)
检验项目
缩分前取样量
(不少于)
缩分后样品量或送样量(不少于)
每个部位取样量
筛分析(模数与粗细程度)
4400
1100
550
含泥量
泥块含量
20000
5000
2500
筛分析、含泥量、泥块含量
28800
7200
3600
因砂三项必检项目所需试样只能是一次使用不能第二次使用,所以检验项目的增加同时增加试样量,三个必检项目根据检验要求可组合,试验量也是上表取样量的相加之和。比如:要求只检验含泥量和泥块含量上表中的三个数据分别是:24400g、6100g、3050g。
石子取样量要求(单位:g)
序号
(不少于)A
缩分后样品量或送样量(不少于)B
(不少于)C
1
筛分析(级配)
不少于石子最大公称粒径cm表示值的8倍
不少于石子最大公称粒径cm表示值的2倍
不少于A/16
2
最大公称粒径不大于20mm取8kg,20-30的取24kg,31-40的取40kg,40以上的取80kg
A/4
A/16
3
同上
4
针、片状含量
最大粒径10mm为1.2kg,16mm为4kg,20mm为8kg,25mm为12kg,31.5mm为20kg,40mm为40kg
5
筛分析、含泥量、泥块含量、
1+2+3
石子最大公称粒径:即是石子规格的上限值,如石子是20-40的最大公称粒径是40mm,5-31.5石子最大公称粒径是31.5mm。
第5项针、片状含量试验所需试样和筛分析试样可重复使用,因而当石子五项全检时针、片状试样量可不必抽取。
缩分前试样量和缩分后试样量都可送检验部门,但在委托时应说明情况,缩分前试样由检验部门进行缩分,缩分后试样检验部门可直接进行检验不再进行缩分,两种方式的试样量都必须满足上两表试样数量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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